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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州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配备防空地下室实施意见已出台
发布时间:2009-11-24 13:29:16    作者:

  郑州市政府网站对外公布《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》,要求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要兼顾防空功能,新建民用建筑必须配备防空地下室。

  重大建设要兼顾防空功能意见要求,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规划,城市公共绿地、公园、广场、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,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,兼顾防空功能。

  2010年前,各县(市)、区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,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。关于民用建筑,《意见》提出,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、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。

 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,确因地质等条件不能修建地下室的,报经市人防部门批准后,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。

 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,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,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防部门将给当事人以警告,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补缴人防易地建设费。同时,还可以依照人防有关规定予以罚款。

 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防建设

  为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和资金参与人防建设,《意见》提出,今后除指挥工程等保密项目外,社会力量和资金均可参与。

  此外,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战结合工程的开发利用,按照国家规定,还将享受国防工程、社会公益项目等同等优惠政策;人防工程开发利用所得收益依法免征营业税和房产税。